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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第19章 共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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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1耶和華你 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,耶和華你 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,你接著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,
  2. 2就要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分定三座城。
  3. 3要將耶和華你 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,又要預備道路,使誤殺人的,都可以逃到那裡去。
  4. 4誤殺人的,逃到那裡可以存活,定例乃是這樣:凡素無仇恨,無心殺了人的,
  5. 5就如人與鄰捨同入樹林砍伐樹木,手拿斧子一砍,本想砍下樹木,不料,斧頭脫了把,飛落在鄰捨身上,以致於死。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,就可以存活,
  6. 6免得報血仇的,心中火熱追趕他,因路遠就追上,將他殺死;其實他不該死,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。
  7. 7所以我吩咐你說,要分定三座城。
  8. 8“耶和華你 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,擴張你的境界,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,
  9. 9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,愛耶和華你的 神,常常遵行他的道,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,再添三座城,
  10. 10免得無辜之人的血,流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流血的罪就歸於你。
  11. 11“若有人恨他的鄰捨,埋伏著起來擊殺他,以致於死,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。
  12. 12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,從那裡帶出他來,交在報血仇的手中,將他治死。
  13. 13你眼不可顧惜他,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,使你可以得福。”
  14. 14“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,不可挪移你鄰捨的地界,那是先人所定的。”
  15. 15“人無論犯甚麼罪,作甚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才可定案。
  16. 16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,見證某人作惡,
  17. 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的祭司,並審判官面前;
  18. 18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,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,以假見證陷害弟兄,
  19. 19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  20. 20別人聽見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。
  21. 21你眼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”
  • 注1:
  • 注2: